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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院对虚拟货币案件“同案不同判”,不受法律保护的案件增多

imtoken-冷钱包 2023-03-31 06:04:47

华夏时报()记者王永飞、冉学东北京报道

虚拟货币投资参与者的数量巨大。从链上数据来看,截至发稿,仅 BTC 和 ETH 的链上地址总数已超过 11 亿个,链上非零地址数接近 1 亿个。而虚拟货币中成百上千个山寨币的链上地址更是不可估量。

随着中国对虚拟货币的打击力度加大,超过14家银行和支付宝等支付机构已明确发布公告,禁止使用其服务进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矿工在虚拟货币市场持有、交易或获得的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我国没有明确规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律师刘洋告诉华夏时报记者:“鉴于目前同一涉币民事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发布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指导性案例,供基层法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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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省份“同案不同句”

由于数字货币不同于股票、基金等金融投资,各地法院有不同的判决。本报记者注意到,不同地区、不同年份审理的案件呈现出相对不同的结果。山东、上海、江苏、广州等虚拟货币案件较多的省份的判决更具代表性。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山东高法》发布了山东省法院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以“马某某诉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合同纠纷案”为案例。本案判决如下:投资或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山东高院判决的要旨是“网络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发行机构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价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它作为一种货币在市场上使用,公民对虚拟货币的投资和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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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本案例中的 Villecoin 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在线虚拟货币。根据上述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公告,虚拟货币并非由发币机构发行,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Villecoin在本质上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协议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马某某委托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帮他购买维尔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因委托合同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书》同样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在几乎同时公布的一宗上海矿机合同纠纷案中,上海闵行法院裁定,比特币是通过合法劳动获得的,具有一次性、可交换、专属属性,具有虚拟商品属性,合同有效。

刘洋说:“一直以来,同一个案件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不同判决的案例都存在。从部分判决案例来看,北京和山东相对保守,而南京、深圳、上海等地区的态度相对开放。虚拟货币的概念是很清楚的,虚拟货币确实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也不是真实货币,不应该也不能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商品,属于民法保护范围。《民法典》将虚拟货币指定为商品,受法律保护。”

不受法律保护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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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裁判文书网统计,目前有2451份与虚拟货币和比特币相关的裁判文书。审判级别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到各地高级法院,以及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两起案件均涉及浙江亿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和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不涉及虚拟货币交易,不作为本案的参考案例。暂且。

2019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曾审理过一起数字货币购买委托合同案。判决认为,涉及数字货币的委托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应为有效合同。

201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虚拟数字货币买卖合同无效。2018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示,一方面,比特币不属于《物权法》中的合法财产范畴;,同时要求赔偿损失,因为比特币价值的波动是不确定的,损失也是不确定的,不符合民法损失的客观可预测性,所以要求返还比特币和不支持赔偿损失。

从以上案例来看,数字货币类似案例的判断结果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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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指出,虚拟货币交易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主要法律关系为买卖法律关系的帮人买卖虚拟货币怎么判刑,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出资被退回。在这种情况下,不支持利息索赔。

二是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涉案合同法律关系认定为委托(理财)合同法律关系的,因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视为有效。

三是产权法律关系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数字货币人民法院能否支持归还原财产作出统一解释的情况下,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

刘洋进一步表示:“各地的判例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延续性,特别是省高院的判例在本省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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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拟货币监管通知中,2017 年 9 月 4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多个协会、部门作为参考文件。

上述公告明确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帮人买卖虚拟货币怎么判刑,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买卖比特币等。

刘洋向本报记者介绍:“近期,民事案件中法院不支持和保护虚拟货币的案件越来越多,刑事案件也加大了打击力度,尤其是2021年5月18日,中国在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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